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81刑初44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欣,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桦南县。
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9)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彦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欣于2017年9月注册“ALU-U123123(昵称:ALU顶级奢品下单号)”、“ALU-U12(昵称:ALU顶级品牌男装)”等手机微信号,利用微信朋友圈散发商品图片、商品及价格商谈、微信或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收款,后从广州白云国际皮具城、金宝服装城等处购进商品快递邮寄进行商品销售。
其利用此销售方式,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间,未经香奈儿有限公司授权,非法销售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CHANEL”的服装、鞋子、包、饰品4等商品,共计74笔,销售价格67941元,非法获利18400元。
经鉴定,赵欣所售商品系假冒香奈儿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欣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欣于2017年9月注册“ALU-U123123(昵称:ALU顶级奢品下单号)”、“ALU-U12(昵称:ALU顶级品牌男装)”等手机微信号,利用微信朋友圈散发商品图片、商品及价格商谈、微信或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收款,后从广州白云国际皮具城、金宝服装城等处购进商品快递邮寄进行商品销售。
其利用此销售方式,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间,未经香奈儿有限公司授权,非法销售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CHANEL”的服装、鞋子、包、饰品4等商品,共计74笔,销售价格67941元,非法获利18400元。
经鉴定,赵欣所售商品系假冒香奈儿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案发后,赵欣于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已上交全部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葛某、吴某、王某的证言,物证流浪包1个,笔记本3本,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书,微信聊天截屏,收货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资质证明,销售情况统计表,微信销售记录截屏,销售记录照片,前科证明,商品销售记录本,支付宝收款记录,交纳非法所得单据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纳非法所得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欣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赵欣自愿认罪认罚,并上交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随卷移送的物证流浪挎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