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9143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昂家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331室D室,注册号310116002577166。
法定代表人:赵锐。
被告:赵锐,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集团)诉被告上海文昂家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昂家电)、赵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妍到庭参加诉讼。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midea91.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第37类第1475479号“”商标;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midea91.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字号;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涉案的第37类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原告发现:在域名为“midea91.com”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原告涉案商标,并使用“上海美的售后服务中心”“上海美的空调售后服务电话021-666××××2”“美的空调官网唯一指定上海官方服务中心”的表述。
该域名创建于2017年4月27日。
域名联系人显示为隐私保护。
未办理备案。
经查,域名为“www.shbosch.com.cn”“samsungsh.cn”的两个网站,经营其他品牌电器的售后服务,所留联系电话均为021-666××××2。
域名注册人均为被告赵锐,联系邮箱均为274×××@qq.com。
该邮箱为被告赵锐的支付宝账户。
被告赵锐是被告文昂家电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昂家电在赶集网(链接:http://sh.ganji.com/fuwu_dian/629204/contactus/)发布的维修广告,所留的联系QQ号为27×××22。
因此,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也是两被告。
上述网站使用原告商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擅自使用原告“美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被告运营上述网站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网站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的范围广,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475479号“”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公证书。
原告是涉案商标持有人,商标权持续有效。
2.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
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公证书。
4.“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证明。
证据2-4证明“美的”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5.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公证书。
6.吸收合并证明公证书,证据5-6证明原告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以及吸收合并的事实。
7.2018年11月20日域名“midea91.com”的网页截图。
证明该网站使用涉案商标,以“上海美的售后服务中心”的名义运营,服务电话为021-666××××2。
8.2019年3月13日域名“midea91.com”的网页截图。
证明该网站至今仍在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权时间长。
9.域名“midea91.com”的whois信息查询截图。
证明该域名联系人显示为隐私保护。
10.域名“shbosch.com.cn”的网页截图。
11.域名“samsungsh.cn”的网页截图。
证据10-11证明这两个网站经营其他品牌电器的售后服务,所留联系电话均为021-666××××2,与涉案侵权网站所留服务电话一致。
12.域名“shbosch.com.cn”的whois信息查询截图。
13.域名“samsungsh.cn”的whois信息查询截图。
证据12-13证明这两个域名的创建时间及联系人是被告赵锐,联系邮箱为274×××@qq.com。
14.被告文昂家电在赶集网所留推广网页截图。
证明被告文昂家电在“赶集网”做广告时留下联系QQ:27×××22,与上述两关联域名注册时所留邮箱对应的QQ号相同,被告文昂家电是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15.支付宝账号274×××@qq.com手机验证截图。
证明该支付宝账号户名是被告赵锐。
16.上海文昂家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证明被告赵锐是被告文昂家电的法定代表人。
17.证据7、10、11、12、13、1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8.证据8、9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9.证据1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0.光盘(证据7、8、9、10、11、12、13、14、15电子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
证据17-20证明原告对证据7、8、9、10、11、12、13、14、15以可信时间戳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两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7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7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注册的第1523735号“美的文字+Midea图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发现在域名为“midea91.com”的网站页面中,以“上海美的售后服务中心”名义使用其涉案商标“”,在“关于我们”页面中载明:“上海美的售后服务电话为021-666××××2,美的空调官网唯一指定上海官方服务中心”。
原告对上述网站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分别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证书。
经查,域名为“midea91.com”网站的联系人显示为隐私保护,在域名“shbosch.com.cn”和域名“samsungsh.cn”这两个网站中经营的其他电器品牌的售后服务页面中,所留联系电话均为021-666××××2,与被诉侵权网站所留服务电话一致,联系邮箱为274×××@qq.com,这两个域名的联系人均是本案被告赵锐,被告文昂家电在“赶集网”进行广告宣传时留下联系QQ:27×××22,与上述两关联域名注册时所留邮箱对应的QQ号27×××22相同,同时支付宝账号274×××@qq.com手机验证截图显示该支付宝账号户名是被告赵锐。
另查明,被告文昂家电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锐,注册资本10万元,目前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域名“midea91.com”所留的电话021-666××××2与被告赵锐注册的域名“shbosch.com.cn”和域名“samsungsh.cn”这两个网站的联系电话相同,三个网站涉及业务范围类似,本院认定涉案的域名为被告赵锐经营。
原告主张被告文昂家电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文昂家电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赵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美的集团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原告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000年11月14日在商标局核准公告后,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赵锐未经原告授权,在其注册的域名为“midea91.com”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被告赵锐在其网站上标示“上海美的售后服务中心”、“上海美的售后服务电话为021-666××××2,美的空调官网唯一指定上海官方服务中心”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足以引人误认为其是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赵锐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本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赵锐在其网站内标示“上海美的售后服务中心”、“上海美的售后服务电话为021-666××××2,美的空调官网唯一指定上海官方服务中心”等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会造成市场的混淆。
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赵锐停止使用“美的”企业名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被告赵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赵锐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被告赵锐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等因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域名为“midea91.com”的网站中侵害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赵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在域名为“midea91.com”的网站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三、被告赵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