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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洁、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万达广场美发形象设计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064号
案件名称程洁、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万达广场美发形象设计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洁;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万达广场美发形象设计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10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洁,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万达广场美发形象设计室,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万达广场2-26。

经营者:张国勤,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才能,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洁因与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万达广场美发形象设计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程洁上诉第一项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合肥市蜀山区黑白秀万达广场美发形象设计室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51万元,其中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47万元。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程洁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

程洁于2019年9月10日预交800元,还应补交755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向程洁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7550元。

程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程洁自动撤回其上诉处理。

上诉人程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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