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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159号
案件名称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贵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59号原告: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汀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何卫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蓦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五一村委盛家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泽红,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贵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创富道1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洪,总经理。

被告: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官庄西里6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付志华,经理。

原告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贵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为第ZL201730064208.4号,名称为“电动自行车(U1基本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一、二制造,被告三销售的型号为“TDT689Z”绿能牌电动车(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判令被告一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原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且被告三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原告请求将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被告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

因此北京市既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是被告三的住所地。

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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