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28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0XD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潮发厨具,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兴社区大二村70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刘郁新。
×××F0U经营者:刘郁新。
。
经营者:刘郁新。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潮发厨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