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55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岳彬,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芬,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岳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为“泡泡玩具(照相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以已与黄岳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