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75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益源副食日杂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腾苑商铺C3-1。
个体经营者:戴喜春,男。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益源副食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因此得到解决,故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