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5729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4号3号楼1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X94310。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爱美优品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街三巷7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FH91N。
法定代表人:陈松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爱美优品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