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9773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刘杨汽配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振东汽配市场A区85号(秀浦路339号)。
经营者:刘树仁,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严桥乡。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刘杨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