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07号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福喜,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阿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匡新华。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阿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62103××××.X、名称为“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