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20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路宝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一区8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G。
法定代表人:陈志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翀,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路宝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宝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