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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宁彦、西宁市城东区艾力烤羊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青01知民初16号
案件名称包宁彦、西宁市城东区艾力烤羊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包宁彦;西宁市城东区艾力烤羊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16号原告:包宁彦,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艾力烤羊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79NH2E,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泰宁花园21号。

       经营者:马维东,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9号楼1161室。

       原告包宁彦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艾力烤羊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包宁彦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宁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宁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包宁彦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包宁彦。

       审判长    张磊审判员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鑫垚书记员    李英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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