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相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胜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凤副食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1号。
经营者:薛喜凤,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宾,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伟,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凤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以其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上诉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