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41号之一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AdamNorwitt,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梁朝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