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一路74号西楼三楼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10楼1001-A。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总经理。
原审被告:苏州云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超,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云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473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