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201号原告:东莞纳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沈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家兴,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吉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纳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君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尚不充分需搜集补强为由,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纳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君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东莞纳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