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77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茂国,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茂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汽车后杠(F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2018年1月22日,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倪茂国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