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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01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32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号。

经营者:包永杰。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靳忠霞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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