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融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路****号****楼***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义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融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融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金圣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金圣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金圣斯公司代理人通过京东商城向融畅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签收货物的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且金圣斯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亦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可认定该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金圣斯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
融畅公司以该案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裁定驳回融畅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融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广州市并非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之认定应当以行为存在侵权为前提。
在法院未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之前提下,不存在侵权行为地。
原审法院认定广州市为侵权行为地是错误的。
其次,无证据显示所谓的原告代理人与原告存在代理关系。
第三,融畅公司并非生产厂家,仅是销售者,假设存在侵权,销售行为发生地也是在厦门市,而非广州市。
第四,生产厂家已经向融畅公司明确其生产的产品并未侵权,更不存在侵权行为地。
假设存在侵权,也应当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而非不知情的销售者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金圣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金圣斯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2017)粤广广州第117701号公证书证明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州市,广州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因此,广州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融畅公司提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