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956号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浦举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树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乍王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君,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