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90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康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菱塘村北园7号。
法定代表人:颜双双。
被告:永康市叶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下楼园38号。
法定代表人:卢香芬。
被告:永康市东城叶顺杯子经营部,经营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5幢8号。
经营者:吕加财,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石江村下楼园**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诉被告永康市康郡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芬申请追加永康市叶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东城叶顺杯子经营部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8年1月9日,原告吴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