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49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毛富。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