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568号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绿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
法定代表人:潘剑芳。
被告:郏县赵氏食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郏县新城市场。
经营者:赵战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阳,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