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20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该厂厂长。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蓝天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北路198号两淮北关A区******室。
经营者:李翠花。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宿州市埇桥区蓝天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