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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红旺厨具店、李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4民初4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红旺厨具店、李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红旺厨具店,李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4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红旺厨具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沁园小区11栋3号门面。

经营者:肖前亮,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李海燕,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红旺厨具店、李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红旺厨具店、李海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红旺厨具店、李海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舒秋膂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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