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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泰绅与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719号
案件名称陈泰绅与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泰绅,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19号原告:陈泰绅,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50号3层。

法定代表人:苏欣,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昌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泰绅诉被告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名称:一种灯笼罩体的改良结构,专利号:ZL20122049××××.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泰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一种灯笼罩体的改良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49××××.1)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库存、专用模具及宣传材料(要求保护全部权利要求);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万元,合计50万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名为“一种灯笼罩体的改良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5月1日货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49××××.1,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原告专利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小孩搜、许诺销售原告专利产品,故原告委托他人以消费者身份在被告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处购买侵权产品并向广州市南方公证书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将其专利与所购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且在被告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处购得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被告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信息。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对外宣传中称其是全球最大的家具零售商之一,在同行和消费者中都颇负盛名,因此二被告这种擅自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为其自身带来巨大利润,也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9日,被告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名称:一种灯笼罩体的改良结构,专利号:ZL20122049××××.1)无效。

2017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专利作出第340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陈泰绅对该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2017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0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名称“一种灯笼罩体的改良结构”、专利号ZL20122049××××.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泰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给原告陈泰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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