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122号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16层1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
法定代表人崔大通,总经理。
被告宁波朗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959号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9。
法定代表人郑有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朗库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