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03号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
法定代表人:黄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朗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危珍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朗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以与东莞市朗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