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30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技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嘉凤公路东侧,规划创业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于利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