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高新区横塘徐礼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4幢279、281号(好易家家居广场)。
经营者:徐礼苗,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高新区横塘徐礼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苏州高新区横塘徐礼电器经营部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相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高新区横塘徐礼电器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