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68号原告:中山市合创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盛业南路1号A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德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阿诗丹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
被告:沈阳大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8号321室。
法定代表人:徐大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创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阿诗丹顿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大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合创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创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合创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