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73号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卢海韵,均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光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
被告:刘光辉,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光丽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刘光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光丽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刘光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