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5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小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经营者。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诉被告胡小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路易威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任振翮到庭参加诉讼。
胡小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易威登起诉称:路易威登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著名旅游用品及时尚产品公司,其拥有诸多世界知名商标品牌,专门制造及销售皮具、成衣、珠宝等用品。
路易威登以公司字号中“LouisVuitton”中的字母“L”和“V”叠合组成的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至今已有150余年,该商标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服务类别上广泛注册,已经成为世界驰名品牌。
前述商标于1985年2月18日在中国申请注册,已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注册,注册号为241081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手机等。
自1992年以来,路易威登已经在中国33个城市开设了50家专卖店,路易威登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前述注册商标至少有近30年历史。
经调查发现,胡小文经营的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未经路易威登许可,在酒吧名称、招牌、外部装潢、内部装潢、广告宣传以及酒吧经营所用器具、播放的影像视频上大量使用“LV”标识;
该酒吧还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现场宣传图片等以���欧洲顶级夜店品牌CLUBLV”和“欧洲顶级夜店品牌首次登陆惠州”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将该酒吧描述成与路易威登具有某种关联,甚至将路易威登虚构为“欧洲顶级夜店品牌”。
路易威登对前述侵权行为已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该酒吧实际由胡小文经营,胡小文的行为侵犯了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前述酒吧使用“LV”标识并虚构“欧洲顶级夜店品牌CLUBLV”等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路易威登享有的第241081号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胡小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路易威登的良好商誉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胡小文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据此,路易威登请求判令胡小文:1.停止在酒吧服务中使用与路易威登第241081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2.停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中使用“LV”标识攀附路易威登商誉损害路易威登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停止使用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用语宣称与路易威登存在关联损害路易威登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就涉案侵权行为在《惠州日报》上登报向路易威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赔偿路易威登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6.赔偿路易威登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23万元;
7.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胡小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起诉时,本案以个体工商户字号“惠州十里洋坊酒吧”列为本案被告,诉讼过程中,因该个体工商户被注销,路易威登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前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胡小文。
经审理查明:(一)路易威登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及该商标知名度、受保护的事实路易威登系在法国设立的公司,其陆续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取得了“LouisVuitton”、“LV”商标,包括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路易威登于1986年1月15日取得了第241081号“LV”(文字叠合图形商标,商标图样见附件一)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皮盒子、包皮盒、皮或人造皮革制小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箱、皮或人造皮革制旅行用服装袋、坤包、背包、手提包、皮或人造皮革制沙滩包、购物袋、(肩)挎包、皮或人造皮革制公文包(箱)、公事箱(包)、小钱袋、钱包、钱袋、钥匙夹、伞、女用阳伞、手杖、拐杖架(截止)。
经多次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
路易威登以“LV”(字母叠合图形商标,商标图样见附件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如下:(1)第24102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香皂、肥皂、去污剂等,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
(2)第83455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钉、金属钉、金属锁(书包用)、箱包金属零件、箱环、箱扣等,有效期自2006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
(3)第G74978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光学仪器和用具,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
(4)第24102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纽扣(贵重金属)、金银珠宝制品和服装上珠宝用品等,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5)第24102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钢笔、铅笔、绘画或书写用笔、墨锭、墨水等,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
(6)第241029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短袜、长统袜、围巾、批件、手套(服装)等,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
(7)第241025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玩具、跳棋、十五子棋游戏、高尔夫球专用手套,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
进入中国市场后,路易威登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大连市、杭州市等30���个城市设立了约50家专卖店。
从2006年至2015年,路易威登对其品牌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
路易威登在《青春之星》、《服饰美容》、《嘉人》、《时尚芭莎》、《时尚先生》、《周末画报》、《外滩画报》、《广州日报》、《东方早报》、《深圳商报》、《世界品牌故事(箱包卷)》、《路易?威登的中国传奇》、《路易威登的奢华帝国》、《2015年奢侈品年鉴》、《路易威登大图鉴》等全国性的杂志、报刊、画报、书籍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各大城市主要刊物上刊登平面广告,宣传带有“LouisVuitton”、“LV”(字母叠合图形)等商标的产品,并持续对其各地专卖店的开业进行宣传报道。
路易威登还在在国内各大城市投放户外广告。
路易威登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在机场、大型商场等初投放户外广告,宣传其产品。
同时,路易威登通过在中国设立产品展示厅参加多种大型展会、赞助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等举办各种大型活动,宣传、推广其“LouisVuitton”、“LV”及“LV”(字母叠合图形)等产品。
多家机构对路易威登品牌价值及市场声誉进行调查、评估,结果如下:1.(2013)深证字第55507号公证书记载,上海胡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润公司)网站(www.hurun.net)关于“2008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调查”显示“路易威登”为女性最青睐的奢华品牌,在“十大最受青睐的顶级品牌”中位居第二。
2.(2014)深罗证字第5671号公证书记载,胡润公司网站“2012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显示路易威登为“最青睐的送礼品牌”及“最青睐的时尚手表”品牌,“2013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显示路易威登为男性富豪最青睐的送礼品牌。
3.(2014)深罗证字第5672号公证书记载,���润研究院发布“2014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显示路易威登在女性富豪最青睐的送礼品牌中位居第二,路易威登在男性富豪最青睐的送礼品牌中位居第三。
4.(2014)深罗证字第5674、5675号公证书显示,北方网(××)、价值中国网(www.chinavalue.net)关于2006、2008、2009年“《商业周刊》全球顶级品牌百强”的报道中记载,路易威登在2006年排名第17位,品牌价值176美元;
2008、2009年均排名第16位,品牌价值分别为216亿美元和211亿美元。
5.(2014)深罗证字第5676号公证书记载,《深圳特区报》报道“目前全球研究机构MillwardBrown推出的2011年品牌报告显示路易威登成为2011年奢侈品类最有价值品牌”。
6.(2014)深罗证字第5677号公证书记载,贝恩创效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恩公司)网站(××)“贝恩观点:2013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中显示2013年一���城市消费者最青睐的奢侈品品牌中,路易威登排名第四。
7.(2014)深罗证字第5678号公证书记载,朗标公司网站(××)报道中显示奢侈品牌网络提及率排名揭晓,路易威登、爱马仕及香奈儿居榜首。
8.(2013)深证字第55514号公证书记载,贝恩公司网站(××)“贝恩观点”2009年至2013年的“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显示2009年、2011中国消费者最想拥有的奢侈品牌中路易威登均排名第一,2012年女性消费者最想拥有的奢侈品牌中路易威登排名第二。
2013年6月7日,上海图书馆受路易威登委托,检索了1998年1月至2013年6月以“LV”为关键词在相关文献在报刊等媒体中的收录情况。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南京等地法院曾多次对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进行民事、刑事司法保护。
其中,(201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中,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福建、湖北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对LV系列注册商标进行过行政保护。
二、有关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2015年6月20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该处公证人员使用该处电脑登录www.weibo.com,在微博搜索栏内输入“惠州CLUB-LV”,进入名为“惠州CLUB-LV”的微博主页,发布微博内容有:“#CLUB-LV#空姐制服诱惑,火爆现场回顾,极致精彩,今晚继续!
FASHIONCLUBLV,BEWITHYOU!
”等。
微博基本信息显示昵称为“惠州CLUB-LV”,所在地为广东惠州,简介内容为“欧洲顶级夜店品牌CLUBLV首次登录中国惠州”,工作信息显示公司为“惠州LV酒吧”,职位为“品牌中心”。
该微博相册显示有图片多张,部分图片显示有“CLUBLV”字样,其中一张泳装美女图片上显示有“制服诱惑2空姐范”、“FASHIONCLUBLVHUIZHOU”、“LVCLUB”等内容,地址显示为“惠州麦地路16号原金鑫商务酒店2楼”。
公证人员对上述弹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出具了(2015)深罗证字第18356号公证书。
2015年6月25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该处公证人员使用该处电脑登录www.baidu.com搜索“惠州LV酒吧”,出现“惠州lv酒吧-百度图片”、“新人弱弱的打听下惠州LV酒吧怎么样?
惠州吧-百度贴吧”“惠州惠城区LV酒吧2015最新招聘信息、电话、地址-58企业名录”、“LV酒吧惠州店招聘服务员数名,LV酒吧招聘-赶集网”、“谢天华12号空降惠州LV酒吧惠城吧-百度贴吧”等搜索结果,点击进入百度贴吧“惠城吧”,显示有标题为“谢天华12号空降惠州LV酒吧”的贴子,贴子内容为“当天要来LV酒吧玩耍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贴子还附门票图片多张,门票上显示有谢天华照片及“2014年8月12日、LVCLUB”等内容。
点击进入58同城网惠州企业名录,显示有“惠州惠城区LV酒吧”的公司信息,公司地址为惠州惠城区麦地路16号金鑫商务酒店408筹备办公室。
公证人员对上述弹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出具了(2015)深罗证字第18357号公证书。
2015年6月25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该处公证人员使用该处电脑登录www.baidu.com搜索、下载并运行微信后,在微信的“查找微信号”中“lvclubhuizhou”,进入“惠州LV酒吧”公众号,查看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和“查看历史消息”,该账号“详细内容”显示账号主体为“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功能介绍含有“欧洲顶���夜店品牌CLUBLV”等内容;
“认证详情”显示企业名称为“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并显示其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为酒水调制、销售,企业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9日,认证时间为2014年9月5日;
“查看历史消息”显示有“LV特别企划-6/24-6/25狂野派对……”、“LV最新优惠……”等内容。
其中“LV特别企划-6/24-6/25狂野派对……”包含酒吧图片多张,并显示有酒吧的地址为惠州麦地路16号金鑫商务酒店ClubLV等内容。
公证人员对上述弹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出具了(2015)深罗证字第24504号公证书。
2015年7月31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广东省××号金鑫商务酒店,公证员对酒店外观、大堂、电梯、路牌等机型拍照并出具了(2015)深罗证字第22721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前述酒店电梯等处显示有如下内容:欧洲顶级夜店品牌首次登陆惠州、LV酒吧欢迎您、微信:×××、地址:中国惠州麦地路16号金鑫商务酒店2楼;
酒吧大门一侧悬挂有“LV”标识。
2015年6月25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该处公证人员使用该处电脑登录www.baidu.com搜索、下载并运行微信后,在微信的“查找微信号”中“lvclubhuizhou”,进入“惠州LV酒吧”公众号,查看该公众号的“查看历史消息”并点击不同的主题进入相关链接进一步查看。
相关链接情况如下:1.点击【10月25日星期天LV酒吧会员之夜,感恩回馈,买一送一,将优惠进行到“底”】,该链接显示有酒吧内部图片多张并显示有“FASHIONCLUBLV酒吧”、“LV”等文字并显示有酒吧地址、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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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对上述弹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出具了(2015)深罗证字第31141号公证书。
2016年1月22日,路易威登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就微信公众号“惠州LV酒吧”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有关事宜向该公司进行投诉,请求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提供方采取以下行动:1.终止微信公众号“惠州LV酒吧”在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或删除该微信公众号所有与“LV”相同、近似或有关的文字、图形及其他标识,删除所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保全微信公众号“惠州LV酒吧”在���信公众平台运营期间相应的全部电子数据。
2016年3月15日,路易威登向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就其涉嫌侵犯商标权事宜发出律师函,要求该酒吧为避免因持续侵权行为而成的高额侵权经济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采取以下行动:1.立即停止在“惠州LV酒吧”的名称、招牌、外部装潢、内部装潢、广告宣传以及酒吧经营所用器具、播放影像视频上使用“LV”标识;
2.立即停止在微博以“欧洲顶级夜店品牌CLUBLV”、“LV酒吧”等方式宣传及使用“LV”标识。
2016年5月5日,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该处公证人员使用该处电脑登录www.baidu.com搜索、下载并运行微信后,在微信搜索栏中输入“LV酒吧”,进入“惠城区LV酒吧”公众号,浏览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和“查看历史消息”。
该公众号账号主体显示微信号为“huizhoulvjiuba”,账号主体为个人,姓名为李某某,注册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其宣称推广图片中均有显示“FASHIONCLUBLV酒吧”、“LV”等标识并显示有酒吧地址、电话等内容,前述信息与微信公众号“惠州LV酒吧”内容一致,该微信公众号多个链接的多张图片中显示含有较为裸露的女性照片。
公证人员对上述弹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出具了(2016)深罗证字第18011号公证书。
为证明侵权事实,路易威登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号为×××公众号截图。
该微信公众号为“惠州LV酒吧”,账号主体“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功能介绍:欧洲顶级夜店品牌CLUBLV。
2.银联签购单三张。
前述单据显示的商户名称均为“十里洋坊”,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消费金额分别为58元、168元、88元。
3.酒吧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照片多张。
酒吧外部照片显示其外部悬挂有“金鑫商务酒店”、“CLUBLV”、“LV”字样的标识,酒吧内部照片显示酒吧多个器具上标识有“LVCLUB”字样,其中酒吧上方悬挂的LED板上载有“中国·惠州、LV酒吧、CLUBLV”字样。
路易威登主张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在酒吧内部、外部装潢、名称、招牌、酒吧播放的视频、餐饮用具以及外部的平面广告使用的“LV”字样的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路易威登明确其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1.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在招牌上使用“LV”字样,属于攀附路易威登公司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在其商业宣传(主要是平面广告和微信公众号)中自称为“欧洲顶级夜店品牌CLUBLV”及“欧洲顶级夜店品牌首次落户惠州”等,该酒吧作为个体工商户将其描述成欧洲投资等方式登录惠州,前述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该酒吧与路易威登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其他事实惠州十里洋坊酒吧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6月9日,胡小文为其经营者,注册资本为5万元,所属行业为酒吧服务,经营范围为酒水调制、销售,经营场所为惠州麦地路16号(金鑫商务酒店二、三楼)。
2016年6月2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路易威登请求根据以下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100万元,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存在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
酒吧所产生的利润比一般商业场所高,其在经营中也有聘请港台艺人,故能推断其经营利润可观;
从取证消费金额分析,酒吧每天的营业应该在4万元以上,故其一年左右的侵权期间获利应该远远超过100万;
酒吧在宣传中使用了近乎色情的内容,对路易威登享有的涉案商标商誉会造成损害;
路易威登为本案维权支出了较高的维权费用。
路易威登公司主张其为本案维权而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资料打印费等费用共计269869.5元,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律师费发票两张,金额共计20万元,备注一栏注明“诉惠州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公证费发票五张,金额共计950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本案公证取证费用;
3.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共计402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其官网专卖店网页公证费用;
4.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3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签署《说明》支出的公证费用;
5.工商年检资料打印费收据一张,金额为431.5元;
6.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费通知单,通知单载明“金额共计4252元”,事由为“提供商标主张证明申请”,路易威登主张其为商标注册证明申请支出费用1215元;
7.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200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含上海路易���登专卖店公证支出费用6000元;
8.公证费发票一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九张,金额分别为3000元及15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深圳市路易威登专卖店公证及晒相费用;
9.公证费发票两张、广深高速通行费发票三张、油费发票一张,金额分别为6000元、123元、320,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深圳市路易威登专卖店公证及交通费;
10.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416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含北京市路易威登专卖店公证费用2080元;
11.公证费发票四张,金额共计616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其与国际足联合作的媒体报道公证费;
12.公证费发票十七张,金额为2602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涉案网站排名公证费用30340元;
13.文献查询费发票四张,金额为24700元,路易威登主张该费用为上海图书馆文献查询费用;
13.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为6000元。
庭审中,路易威登明确表示其提交的部分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亦有使用。
以上事实有双方的主体资料、注册商标证书、公证书、被诉酒吧照片、相关费用单据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领域内,即被请求保护地为我国领域内,故应以我国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
路易威登是第241081号“LV”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一、第241081号“LV”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首先,关于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问题。
第一,《��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提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可见,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采取“因需认定”原则。
本案中,第241081号“LV”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制成的旅行包、旅行箱、坤包、背包、钱包等产品,而被诉侵权行为涉及酒水调制及销售等服务,为《分类表》第43类的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可见,前者为商品,后者为服务;
并且,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诉侵权行为涉及的服务,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因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诉侵权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相类似,本案只有具备第241081号“LV”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依据,被诉侵权行为才有可能成立。
故,本案需对第241081号“LV”注��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
其次,第241081号“LV”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规定,��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中,路易威登为证明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提交了以下三方面的证据:路易威登及其中国公司有关情况的证据、路易威登对包括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的宣传及相关公众对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的知晓程度方面的证据以及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在中国受保护方面的证据。
路易威登提交的证据证明:路易威登是一家有着逾百年历史的世界著名时尚产品公司,专业制造及销售皮具、珠宝、腕表等产品,其于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陆续将“LV”及LV叠合图文标识等商标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广泛注册,并先后在中国约30多个城市设立了约50家专卖店,这些专卖店销售皮具及其相关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多元服务,使用“LV”及LV叠合图文标识等商标。
路易威登为宣传其系列商标及商品,在中国进行了持续而广泛的广告宣传。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路易威登虽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个因素,全面提交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驰名的证据,但路易威登提交的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使用在皮箱(包)类商品上的涉案商标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在中国境内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
三、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关于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案中,首先,公证保全的证据显示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的工商登记经营地址的酒吧招牌、装潢、广告宣传及器具上中均使用了“LV”英文字母标识,现有证据相互印���,涉案公证书显示的惠州麦地路金鑫商务酒店悬挂有“CLUBLV”招牌的酒吧即为胡小文经营的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
其次,公证书显示公众微信号“惠州LV酒吧”的账号主体显示为“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惠州CLUB-LV”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惠城区LV”酒吧在微博、微信连接中显示的地址与“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登记经营场所一致,且前述微信、微博宣传推介酒吧时使用“LV”标识的方式一致,亦可以认定涉案公证书所涉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均由胡小文开设、管理。
第三,现有证据显示惠城区十里洋坊酒吧在其酒吧现场招牌、内部装潢、酒吧器具、微博广告、微信公众号推广的酒吧名称等均使用了“LV”标识。
路易威登指控胡小文实施了被诉行为,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标识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诉行为所涉及的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服务)根据前述规定,故在对被诉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考虑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服务)与使用被诉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胡小文在其经营的酒吧招牌、装潢、广告宣传、公众微信号、酒吧名称及酒吧内部的器具上中均使用了“LV”英文字母标识,可见被诉标识LV是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故,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路易威登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上述规定,将被诉标识“LV”与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均有大写英文字母“L”和“V”组成,区别在于前者为两个字母左右排列,而注册商标为两字母上下叠合排列。
根据前述比对原则,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上述差异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标识与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不相近似。
故,被诉标识“LV”与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第三,由于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较高;
路易威登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属于普通消费领域,而非特定的行业,涉及相关公众也都是一般生活领域的消费者;
且“LV”字母的叠合设计独特亦含有路易威登创始人路易威登的首字母LV,除指向路易威登商品外本身无任何其他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因此,即使胡小文是在第43类酒吧服务上使用与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仍然会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使其误认为该服务来源于路易威登,或者其与路易威登存在关联经营、许可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并且这种误认和混淆会减弱和降低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路易威登的利���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规定,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路易威登公司主张胡小文在涉案酒吧的招牌上使用“LV”字样及在其商业宣传(主要是平面广告和微信公众号)中自称为“欧洲顶级夜店品牌CLUBLV”及“欧洲顶级夜店品牌首次落户惠州”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本院已对前述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保护���易威登的相关权益,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持路易威登主张胡小文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诉求。
三、关于本案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并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惠州十里洋坊酒吧的行为侵犯了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惠州十里洋坊酒吧已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故,胡小文作为惠州十里洋坊酒吧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的请求,消除影响是侵害人在其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范围内承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方式。
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酒吧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被诉行为及该酒吧提供的服务与来源于路易威登,或误认为该酒吧与路易威登具有特定联系,给路易威登的LV叠合商标造成了损害。
鉴于惠州十里洋坊酒吧的经营场所位于惠州,故,路易威登要求胡小文在《惠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赔礼道歉系针对人身权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胡小文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人身权范畴,故对路易威登关于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路易威登主张胡小文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但未能提供具体的损失依据,亦未能提供胡小文侵权获利的证据,本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亦难以确定。
因此,本院将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
对此,本院考虑因素如下:1.从主观故意方面看,路易威登的LV叠合商标为驰名商标,胡小文明知路易威登对该商标享有权利,但其仍在标识及宣传其酒吧服务时持续地、广泛地使用“LV”字样,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并且,在路易威登于2016年3月向惠州十里洋坊酒吧及微信运营平台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后,胡小文其仍开设了另一个微信公证号并以“惠城区LV酒吧”的名称继续使用以“LV酒吧”及“LV”标识宣传、推广其酒吧服务,可见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
2.从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看,胡小文以“惠州LV酒吧”宣传推介其经营的“惠州十里洋坊酒吧”,在酒吧的招牌、装潢、酒吧器具及宣传广告上均有突出使用“LV”��识,可见其从被诉酒吧名称、场所装潢、器具、广告等全面攀附了路易威登的LV叠合注册商标;
3.从侵权时间看,惠州十里洋坊酒吧成立于2014年6月,现有证据显示其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至2016年持续以“LV酒吧”及“LV”标识宣传、推广其酒吧服务,可见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据此综合考虑,本院酌情确定胡小文赔偿路易威登经济损失30万元。
路易威登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的问题,路易威登提交了发票、收费通知单等单据予以证实,但其亦明确表示其提交的部分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亦有使用,其中律师费发票20万元有明确标注为本案律师费。
根据路易威登提交发票等票据计算,其为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已经超过23万元,故,对路易威登主张的合理费用2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胡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81号“L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胡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30万元;
三、胡小文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3万元;
四、胡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惠州日报》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五、驳回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胡小文负担12451元,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34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路易威登马利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胡小文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