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知民初18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石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经营者:邢延兵,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以下简称延兵家电专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被告延兵家电专卖的经营者邢延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延兵家电专卖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延兵家电专卖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延兵家电专卖承担。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公司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55062号“”商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延兵家电专卖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延兵家电专卖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延兵家电专卖辩称:延兵家电专卖销售的涉案侵权电视是从具有批发、零售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处购买,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有微信转账凭证,进货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延兵家电专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依法提交并进行质证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TCL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动产租赁,会务服务,软件开发,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音视频产品、LCD电视产品、空调、洗衣机、家用电器,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1999年3月14日,TCL集团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25506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脑字典,电话机,电视机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2000年12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与TCL公司(被授权方)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就授权方所拥有的商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并进行维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授权内容如下:一、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XESS。
三、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四、授权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
五、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特别授权:被授权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公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
就涉嫌侵权产品出具真假产品的鉴定报告;
独立参与调解、和解、提出、承认、变更、放弃权利主张和诉讼请求并接受有关投诉、行政、司法文书和赔偿款项等与实施、保护该商标权有关的全部权利;
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在上述商标许可授权范围内。
TCL集团有限公司“TCL”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9月29日,TCL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0月10日,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公证人员王某、姜某与王某来到了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石桥镇初级中学”北的家电商场(门头为“美的TCL王牌”),店内证照显示名称:“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上述经营场所用微信付款550元购买了一台含有“TCL”字样的电视机,取得了手写销货单一张。
经索要,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提供发票。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拍照。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票据代为保管,对所购物品及票据拍摄照片后进行了封存,封存后将该包装袋交王某保管。
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出具(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131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封存实物由TCL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章没有缺陷。
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内有28寸电视机一台、遥控器一个、产品说明书一份、石桥镇延兵家电专用票据一张。
电视机外包装箱、电视机屏幕下方、遥控器、产品说明书上均印有“TCL”字样,电视机外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商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公司称涉案侵权电视并非TCL公司生产,也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
另查明: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经营者为邢延兵,注册日期为2010年10月23日,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石桥村,经营范围为家电零售及维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TCL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公证取证封存实物、工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延兵家电专卖是否有侵犯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TCL公司诉请延兵家电专卖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延兵家电专卖是否有侵犯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TCL公司提交的(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1312号公证书对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购买场所、过程以及款项的支付情况做了详细记录。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及票据拍照后进行封存,公证人员监督了整个公证取证过程,不存在公证保全的商品被调换的可能性。
因此,可以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确系延兵家电专卖销售。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TCL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委托书》,许可TCL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授权TCL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侵害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故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庭审中,通过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比对,被诉侵权电视机外包装箱、电视机屏幕下方、遥控器、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注的“TCL”字样与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为电视机,与TCL公司第12550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庭审时,延兵家电专卖主张涉案侵权电视是合法取得的,但仅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一张,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电视为合法取得,故延兵家电专卖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TCL公司诉请延兵家电专卖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因延兵家电专卖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TCL公司要求延兵家电专卖赔偿经济损失,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TCL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明延兵家电专卖获得利益数额方面的证据,本院在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被告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及TCL公司为本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差旅费的合理支出,本院酌定TCL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延兵家电专卖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经营者邢延兵)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犯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经营者邢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7元,宝丰县石桥镇延兵家电专卖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军伟审判员 程显博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书记员 张欣童书记员 李广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