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82号原告宋守强。
委托代理人于云龙,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
委托代理人孙丽霞。
原告宋守强诉被告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朋联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守强的委托代理人于云龙,被告华朋联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保华、委托代理人孙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守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朋联创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守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守强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