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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守强与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宋守强与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守强,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82号原告宋守强。

委托代理人于云龙,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

委托代理人孙丽霞。

原告宋守强诉被告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朋联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守强的委托代理人于云龙,被告华朋联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保华、委托代理人孙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守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朋联创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守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守强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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