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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691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691号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尔宇,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

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

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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