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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派家具销售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93号
案件名称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派家具销售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派家具销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93号原告: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沈洁琼,均为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派家具销售店,经营场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谌智勇,男,汉族,1978年出生,户籍地址在湖北省通城县四庄乡大源村八组。

原告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派家具销售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07××××.8,专利名称为网椅(HC2016-1)】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浙江安吉恒昌椅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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