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18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尔克市戴高乐将军大街104号(104avenueduGénéraldeGaulle62510Arques)。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昊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长沙市昊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审理期间,因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