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67号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庄良占,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友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朱炳松,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冰,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洪,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樑,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童,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友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52010××××.7、名称为“移动电源自动租赁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