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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金龙电器店、陈长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9民初4号
案件名称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金龙电器店、陈长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金龙电器店,陈长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授权。

被告:沅江市金龙电器店,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义和路。

经营者:吴素芬。

被告:陈长庚,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金龙电器店、陈长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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