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987号申请人:付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壹响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锦彪。
申请人付俊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壹响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付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壹响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钱款进行查封、冻结,限额为30万元。
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壹响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钱款,金额以3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付俊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