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70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系该司法务。
被告:佛山市至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冠忠。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至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