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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兴海区新鸿利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3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兴海区新鸿利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兴海区新鸿利办公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初20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海城市兴海区新鸿利办公用品商店。

经营者: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喜军、谢喜民,该商店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兴海区新鸿利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城市兴海区新鸿利办公用品商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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