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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3刑初2401号
案件名称陈志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勇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240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勇,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被告人自报)。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朱满良,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日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勇及其辩护人朱满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的商标所有权人是IMPERIALTOBACCOLIMITED,有效期至2023年6月17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加工过的烟草或未加工的烟草、烟制品等。

被告人陈志勇是深圳市合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2017年2月底,陈志勇在网上接到刘某(另案处理)生产一批带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标识的装烟丝的塑料包装袋的订单,并根据刘某提供的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及烟叶图案的商标标识的塑胶袋样板进行生产,双方谈好生产一个塑胶袋的价格为0.2元,同时约定生产数量为16.5万个。

后因深圳市合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设备,陈志勇接单后便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生产,共计生产了12.8万个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及烟叶图案的商标标识的塑胶袋。

同年4月8日,陈志勇将上述塑胶袋运至袁俊永(另案处理)经营的东莞市祥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切割。

4月13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接到举报后派员对东莞市祥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及烟叶图案的商标标识的塑胶袋12.8万个。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袁某1、李某1等证人的证言,印有GOLDENVIRGINIA标识的塑料袋12.8万个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志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志勇无视国法,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况,且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志勇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志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人陈志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属于犯罪未遂,并有自首情节,无明显的犯罪恶意,被告人有立功意愿,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的商标所有权人是IMPERIALTOBACCOLIMITED,有效期至2023年6月17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加工过的烟草或未加工的烟草、烟制品等。

被告人陈志勇是深圳市合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2017年2月底,陈志勇在网上接到刘伟镇(另案处理)生产一批带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标识的装烟丝的塑料包装袋的订单,并根据刘伟镇提供的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及烟叶图案的商标标识的塑胶袋样板进行生产,双方谈好生产一个塑胶袋的价格为0.2元,同时约定生产数量为16.5万个。

后因深圳市合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设备,陈志勇接单后便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生产,共计生产了12.8万个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及烟叶图案的商标标识的塑胶袋。

同年4月8日,陈志勇将上述塑胶袋运至袁俊永(另案处理)经营的东莞市祥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切割。

4月13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凤某分局接到举报后派员对东莞市祥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及烟叶图案的商标标识的塑胶袋12.8万个。

另查,被告人陈志勇无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印有GOLDENVIRGINIA标识的塑料袋12.8万个等物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授权书、注册商标证明、鉴定证明、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袁某1、李某1、黎某1、张某1、方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志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被告人陈志勇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志勇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志勇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属于犯罪未遂,无明显的犯罪恶意等辩护意见,经查,根据QQ聊天记录可知,被告人陈志勇接受他人下单制作带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其主观明知并积极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案涉带有12.8万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袋已经制作完毕,不属于犯罪未遂,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悔罪表现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被告人陈志勇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陈志勇的身份问题。

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查无法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志勇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凤某分局的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等英文字��的塑料包装袋128000个均为赃物,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凤某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根据被告人陈志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的印有“GOLDENVIRGINIACLASSIC1877”等英文字样的塑料包装袋128000个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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