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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泓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828号之一
案件名称珠海经济特区泓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经济特区泓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28号之一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泓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华,系该司行政经理。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泓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9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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