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656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辉,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芳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