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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区叶居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区叶居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叶居雁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4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叶居雁食品店(经营者叶居雁,其他身份事项不详),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叶居雁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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