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艳,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肖艳因与被上诉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肖艳在递交上诉状后,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艳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