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06刑初34号
案件名称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川0106刑初3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

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震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贺震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4号“数码港五金机电城”9幢8号的“凯瑞德轴承有限公司”内销售各类型号假冒“SKF”品牌的轴承,已销售假冒“SKF”品牌的轴承共计价值人民币72200元,民警在其商铺仓库内查获各类型号假冒“SKF”品牌的轴承共计3268套,价值人民币50509元。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核查,被查获的3268套轴承均系假冒“SKF”品牌的轴承。

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假冒“SKF”品牌的轴承共计3268套、销售单76份、报价单1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单位出具的投诉书,授权书,注册商标证,营业执照,产品鉴定书,证人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销售单,报价单,扣��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储存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0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五月十三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SKF”品牌的轴承共计3268套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22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倩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