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初30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乐麦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安市福新路66号。
经营者:邱荣娣。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乐麦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关 萍人民陪审员 兰 芳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